張豐榮/冠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98.06.22 一、前言 6月8日新聞局發函三個公協會,告知將於6月19日在新聞局舉行「大陸圖書在台發行審核相關事宜討論會」,請三個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及出版同業踴躍參加並發表建言。同時在議程的討論事項裡載明案由為「大陸圖書在台發行是否宜取消審核制度」。 三個公協會秘書處甫接到公文,一看討論事項「大陸圖書在台發行是否宜取消審核制度」,都誤以為是要討論開放「大陸簡體圖書進入台灣市場銷售」的事情,出版協會、出版公會人員先後打電話詢問發行協進會秘書處,到底這個討論會要討論什麼?經過我進一步輾轉解釋後,三個公協會秘書處才弄清楚討論會的議題主旨。其次,當天幾位出席這場討論會的出版同業,同樣對「大陸圖書在台發行…」有錯誤的認知。那天早上在會場一見到我,開口就說「要是取消大陸圖書在台發行的審核,那台灣出版業不就雪上加霜,我反對。」後來經過我的說明,與會出版同業才恍然大悟「我還以為是要取消大陸簡體圖書進入台灣市場銷售的審核制度呢!」 二、主管機關所持態度 雖然當天討論會上,主管機關相關負責官員是到了最後才發言,但因主管機關的態度,對這場討論會將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故在此首先概述主管機關相關負責官員對這次討論議題所持態度,供大家參考。 與會新聞局出版處第四科主管官員及綜計處出席官員在討論會上紛紛發言表態,第四科主管官員強調,『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條文老早就已經存在,只是在97年4月15日以前,新聞局並未依法執行,後來因為法務部門提醒出版處有這條規定在,不執行將會有失職之嫌,出版處才依法做出大陸出版品在台發行必須提出申請並取得發行許可的要求,出版處只是依法執法,做法並無不當。 綜計處出席官員則表示,『許可辦法』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所訂定,大陸出版品來台一律採「許可制」,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大陸出版品當然不能入台。第四科主管官員跟綜計處出席官員一致認為『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條文有其存在的必要,不能廢除。 三、討論會主旨是有關「購買大陸出版品版權」事宜 當天會議一開始,主持人新聞局出版處程處長及主管官員異口同聲表示,是為了因應「發行協進會張秘書長」的主張(參照拙文「請讓兩岸出版品的版權貿易回『歸著作權法』的規範吧!」),所以召開這場討論會,希望今天也能聽一聽其他出版業界的意見,以作為出版處未來「怎麼做?」的參考。 這場討論會既然是因我而召開,被點名第一個發言者自然是我。由於有三個公協會秘書處弄不清楚「討論主旨是什麼」在先,與會出版業者「錯誤認知」在後。因此,為了讓大家清楚這次討論會的議題主旨,在表達個人意見之前,我首先提出五個概念給與會的出版同業參考,這五個概念如下: 第一、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內容「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當中的「發行」兩字指的不是大陸簡體出版品直接進入台灣市場發行、銷售。「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這句話的真正意思是『大陸授權台灣出版社的正(繁)體版版權,沒有取得新聞局的「發行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出版正體出版品並發行、銷售』。 第二、討論議程說明3.考量兩岸關係雖較為緩和,惟大陸對我國圖書進入大陸地區發行、銷售等方面仍有諸多限制…。這裡的『發行』兩字指的是台灣正體圖書直接進入大陸市場發行、銷售的意思。 第三、討論議程說明3的真正意思是「由於大陸對我國正體圖書直接進入大陸市場發行、銷售仍有諸多限制的緣故,所以,台灣出版社取得大陸授權並改成正體字出版需要先經過新聞局把關、審核的制度,現階段是否應廢除,我方必須慎重加以考慮。」 第四、第8條第1項條文是針對大陸圖書授權台灣出版社出版正體字圖書而言;議程說明3指的是我方的正體字圖書進入大陸市場發行、銷售仍受到大陸政府多方限制,前者談的是版權授權出版問題,後者指的是現書進入市場銷售問題,兩者之間根本沒有交集,談不上對照關係,也不存在對等不對等的問題。 第五、若要強調對照關係、對等開放的話,政府是否應該針對大陸簡體圖書的進口、發行加以相對的限制才對,而不是針對大陸授權出版正體字書這件事去做限制行為。 四、申請「發行許可」的4道程序 新聞局97年4月15日發函三大公協會,依『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出版業者取得大陸出版品版權在台灣出版正體版本前,必須先送新聞局審核、繳交審核費用,通過審核,取得「發行許可」後才能向公協會「圖書資料庫」做「版權不開放」的登錄動作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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