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大醫學院社會醫學科副教授.臺大醫院醫學研究部主治醫師.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生命倫理學博士/蔡甫昌 ******************* 82歲王老先生,因為癌症末期併發多重器官衰竭,醫師判斷王老先生已經接近生命終點,不適合進行任何侵入性的積極治療,家屬於是正在考慮何時要將王老先生帶回家… ******************* 沒有知覺意識仰賴儀器生存… 重症末期患者往往必須藉助呼吸器、氣管切開術、鼻胃管、靜脈輸液、血液透析甚至葉克膜(ECMO)等醫療措施來維持生命;這些治療方式有些極具侵入性,帶給病患痛苦與身體之損傷,有些僅屬支持性的治療方式,侵犯性較低。然而一旦病患脫離這些儀器或管線,往往就無法繼續生存,也沒有任何恢復的可能性,維生治療可能僅是繼續其脆弱的生命或延長其死亡的過程。 對於某些大腦已經嚴重喪失功能的病人而言(例如因腦部大量出血、腦部腫瘤、退化性神經疾病、中風或休克而腦部缺氧…),他們的「意識(consciousness)」業已永久喪失,不再能與外界進行溝通或連結,不能與親友說話與作出反應,僅靠著點滴注射、鼻胃管灌食與維生儀器而存活。 這時候難免我們會困惑:當一個「人」已完全不再具有任何意識,卻必須仰賴儀器而生存,究竟其存活的意義何在?另外有些病患因為疾病而導致昏迷,可能永久無法甦醒,但仍有部分知覺反應,這時候應該給予何種程度的維生治療?應該繼續多久呢? 倫理與法律兩個層面的討論、爭議 當患者已經沒有任何的知覺與意識時,要不要使用或是撤除維生治療,常會形成困難的倫理法律問題,因為撤除的當下就可能會立即造成病患生命的結束(例如呼吸器),或縮短病患的存活時日(例如點滴、鼻胃管、透析),算不算是加工殺害病人?而當患者仍有反應時,考慮撤除維生治療更是爭議性高。然而,當重症末期的病人已經進入不可逆的終末病程時,撤除維生治療以減少病患的痛苦與避免死亡的延長,在倫理與法律上是否屬於正當呢? 社會上針對是否能撤除維生治療也存在著相對之立場,有人秉持人類生命的絕對神聖性,主張無論如何不能放棄生命,必須窮究各種可能的治療,戰到最後一兵一卒。例如主張植物人生存權的創世基金會,便支持植物人也有生存下去的權利,而主張必須持續治療。 但也有人反對無止盡的治療,認為當人已經永久失去意識,失去了人之所以為人的重要特質(例如理性與自我意識)時,生命已經失去存在的意義與價值,繼續延長生命只是帶來痛苦與家庭社會的負擔,因此主張可以撤除維生治療,不要讓病人繼續受苦。 這兩種對立的主張是明顯衝突的,彼此無法說服對方,要解決這個問題,有一種方式就是訴諸當事者的意願來作決定,也因此有了「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order, DNR)」法律的出現。 從法律的觀點而言,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的人都可簽署DNR意願書,經過兩位醫師診斷為末期患者,得遵照病患之意願不施予急救(注意,此處只限於末期重症患者,並不包括一般人發生意外而急需急救之情況)。如果患者本人並沒有簽署意願書,也可由家人代簽同意書,效力相同於意願書,但不得違反病患本人之意願,可免除施行急救,讓終末患者安祥地走完最後一程。 但是如果「有簽署DNR意願書」的末期病人,因為病情嚴重而被送到醫院,醫師沒有注意到病患曾簽署DNR意願書即對其進行急救,裝設上了維生治療儀器,後來醫師或家屬發現病患其實已經簽立DNR意願書,表明過不接受急救之意願,此時家屬便可以要求撤除維生治療,而醫師也應該尊重病患已表示之意願,可以正當地撤除維生治療。 反之,若病患未曾簽署DNR意願書,這類末期病人一旦裝設上維生儀器,即使家人簽下DNR同意書,希望可以撤除維生治療,這時依據我國法令,仍然不能撤除。因為在缺乏本人簽署之DNR意願書的情形下,我國法律持比較保守之態度,深怕有病患被家屬或醫師任意放棄急救。然而家屬所簽立之DNR同意書,於末期病患身上,仍然可以進一步阻止「尚未施予」的急救措施,可避免無止盡、不必要、不適當的醫療。 釐清「不施予」與「撤除」急救兩者的差異 此外,也須釐清「不施予」與「撤除」急救兩者概念的差異性。儘管在倫理上,不施予或撤除急救,應端看該措施是否符合病患的利益,因此倫理上應該沒有差別,由於目前我國法律是相對保守,對於撤除已裝設的維生治療有較嚴格之規定,必須有病患本人簽署的DNR意願書方得撤除。因此醫師應該在急救之前多考慮急救措施是否適當?要不要給予急救治療?儘管這樣的臨床判斷有時候很難做出,仍應及早與病患與家屬多溝通。 而要減少撤除維生治療的疑義與矛盾,病患「DNR意願書」簽署的普及,以及醫師對終末病患照護及溝通能力與素養之提升很重要。醫師應避免將急救與否的沈重負擔與決定權完全交予家屬去承擔,例如醫師若對末期病患家屬說:「你們要不要救,不救就會死…」,通常這麼一說,心急如焚的家屬第一反應便是「一定要救」,因而無法冷靜地去評估急救之利益與傷害、適當與不適當,導致過度地使用侵入性的急救與維生醫療。 及早與病患及家屬預立醫療計畫 因此,及早與病患及家屬討論「預立醫療計畫(advanced care planning)」很重要,除了討論各種可能的治療以外,也應坦然分析治療成功與失敗的機率,討論如果治療效果不佳時,將如何進一步處理,是否要施行急救,可以接受哪些措施,當病人失去意識時,將指定誰為其醫療代理人…。 及早詳細坦誠的溝通,有助於避免急救與撤除維生治療之倫理法律兩難處境,最重要的還是要保障末期重症患者的自主、權益與尊嚴,還給病人一個安寧與善終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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