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接上段)
對於老年同志而言,最根本的問題是:青春不再。
這意思是:他們不再性感、不再具有吸引力,相對於當下主流文化、特別是男同志某個文化所形成的價值判斷,也相對於男異性戀年長者。
這另一種可能性當然是,有某一個族群的同志對於年長者也有所謂「具有吸引力」的可能性。但這裡普遍要說的,可能還是源自西方文明中,自古希臘流傳下來的所謂erastes/paidika在形上學的傳統。最極端的說法可能是,在當代性文化的形塑下,年長者不再性感(也可能表示不再喜歡刺激玩樂、生活規律無趣),然而,另外一方面,所形成的男同志文化,卻是將同志在性感的重要性極大化,亦即,男同志等於性感。年長者非性感,故非同志。因此,普遍在同志社群裡,便看不見老年同志的身影。
這樣的窘境,使得老年同志在同志社群及老年社群中均無法獲得接納與認同。(這情形在其他如雙性戀者、用藥者、變性者之間亦同)
其次,青春與性、性感、性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也導致老年同志在某一個程度的被孤立。從人類性文明的角度來看,性與性行為被純粹當成是一種人類動物本能,即以性行為作為繁衍後代的一種工具性行為,年長者的確會因為生理構造導致其於性行為上所需求的功能,隨著年紀增長與身體功能退化而逐漸消失。然而,有趣的是,人類性文明的發展,已經從這種工具性的功能轉變成為本質性的發展,亦即,性行為本身及為行為目的,性交本身不再單純扮演生殖繁衍後代的中介工具,而是已經成為人類在情感反映的一種本質需求。
然而,這種本質性的發展,在不同國家與文明之間演變的過程並不相同。換言之,對於年長者的去性化與無性想像,仍然存在於許多國家與社會文化中。也就是說,假如我們認為性感的作用是為了展現吸引力、進而產生性行為的機會,而年長者因為不再需要或者沒有可能從事性行為,便不具扮演性感角色的功能,同時,便也失去在充滿性感需要的現代文明社會中。老年同志亦同,甚至可能因為同志文化而使得這種現象更形明顯。
對於老年同志另一個錯誤的文化認識是所謂「戀童」(pedophile)現象,亦即老年同志慣於追求「青春的肉體」(採精納元?),甚至成為侵害者的角色(不安好心的怪老頭?),同時造成同志社群裡年齡分化(age cohorts)甚至年齡隔離(age segregation)的現象,而這種分化現象,背後還帶有因為年紀所伴隨的性經驗所形成的性病或愛滋病的病史的可能性(某種處男情節的形成?)。而這種考量,也隨著性教育的普及與對性行為的本體論,性行為的多寡反而在現代社會文化中成為一種正面評量。
這種年齡分化也同時表現在男同志的夜店與享樂消費文化中。
對於老年同志戀童的疑懼,從早期在法律中施以強制禁止規範,比如說未成年性侵犯犯罪的防治與加重處罰等,到這種社會刻板印象的形成所造成老年同志安養的社會網絡遲遲無法有效建立的影響,這同時也影響同志在教育工作上、在子女監護權與收養上所形成的歧視與差別待遇。
這也就回到一個根本問題:現行法律制度所依據者,是一個理想中的異性戀伴侶關係與家庭制度的具體化。老年同志的就養照顧問題,其實是來自於社會福利制度所欲形成的圖像,是一個「男有分、女有歸」的社會,涉及對於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的一個重要問題。
有趣的是,年長者社群在政治領域上,卻是最有權力的一群!
就老年同志與法律之關連性,其實大部分「同志」與法律之間的建構與影響,於老年同志身為「同志」都必然適用:老年同志也面臨伴侶關係能否合法化,於退休前工作權如何受保障、伴侶相關福利如何爭取,以及退休後相關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之制度如何適用於老年同志身上。
首先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處理的是如何看待同性伴侶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後所適用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老年同志而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兩項重要意義,則在於成立合法婚姻關係後所自動生效適用的社會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實質急迫協助,以及老年同志所依賴的非原生家庭所予以提供的照顧與協助,如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為這類型的「家庭關係」取得法律上應有的地位與保障,而這些問題可能從生到死的一連串法律問題有待解決,甚至死死後仍須依據伴侶或家庭成員於生前法律關係的界定,以便決定之後法律問題的解決途徑。
在美國,這個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即便婚姻法屬於州法權限範圍,凡而,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與醫療照顧(medicare/medicaid)則是聯邦政府的權限。換言之,即便美國一半以上州政府已或多或少承認同性伴侶相關權利,然而,涉及聯邦政府權限,一方面除了DOMA的影響之外,國會與之前布希政府的保守態度,是否會因為Obama政府上任後而有所改變,值得觀察。
其次,就工作權保障,反而是聯邦政府定有工作平等法(ENDA),其中將性傾向列為禁止工作歧視之事由之一;而只有十二州政府與聯邦工作平等法有類似規定(California, Colorado, Illinois, Iowa, Maine, Minnesota, New Jersey, NewMexico, Oregon, Rhode Island, Vermont, and Washington),將禁止性傾向歧視與性別認同(包括變性者)一併納入保障範圍,八個州則僅禁止性傾向歧視(Connecticut, Hawaii,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vada, New Hampshire,New York, and Wisconsin)。就工作權保障,老年同志雖然得一併享有法律對禁止性傾向歧視之保障,然對老年同志工作權之保障,其保障的重點顯然與其他年齡層的同志在主張其工作權保障之重點有所不同。老年同志工作權的保障著重在工作權後半部關於退休撫卹部分,亦即在健康照顧與維生輔助器材與安養中心的使用與費用支出等問題。
在美國,老年同志所涉及的法律,大概有前述工作平等法,以及公平住宅法(Fair Housing Act of 1968, 42 U.S.C. §§ 3601-3619 (2000))、公共設施使用接近法(Public Accommodations Act,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II,42 U.S.C. §§ 2000a-2000a-6 (2000))、老人福利法(Older American Act of 1965, 42 U.S.C. §3001-3058ff (2000))等等。於二00五年美國白宮年齡老化問題研究會議(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則建議美國政府將老年同志及變性人納入全國性老人就養協助網絡。除了聯邦政府逐漸重視老年同志的社會問題之外,各州政府亦有特別針對老年同志的照顧問題予以立法,例如加州。
老年同志因為身體老化與健康問題,其實與青少年同志一樣,當老年同志被安置在安養中心時,假如不是有特別的專屬於老年同志的安養中心,其實便有可能發生老年同志或變性人因為其性傾向而在安養中心遭受所屬照顧人員或其他老人的歧視、虐待。這當然就有必要針對老年同志設立適當的安養處所的可能性。
至於我國,目前僅有老人福利法針對六十五歲以上人民提供相關養護、設立專屬機構予以照顧等等問題而有規範,至於老年同志在現行制度下有無任何需要予以特別關注的問題,在青壯年同志族群的法律問題都無法有效獲得解決的台灣社會中,老年同志的社會處境與法律問題,更是邊緣中的邊緣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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